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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9来源: 市旅游商务局 字号:[ ]

关于印发《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

为切实做好“信用杭州”建设相关工作,深入推进我市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管,营造相对公平、公正的商贸环境,现将《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2016年11月29日    

 

杭州市商务领域企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商贸企业诚信经营的监管,营造相对公平、公正的商务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红名单”,即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商务系统表彰、奖励和扶持的商务领域企业名单。本办法所指的 “黑名单”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条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的商贸、外资、外贸、外经、服务贸易企业进行监管。

第四条 “红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务部门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红名单”管理:

(一)因开展内外贸活动诚实守信而受到各级商务部门的表彰,如出口名牌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等;

(二)其他诚实守信行为。

第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证书;

(二)提供虚假、非法的申报材料取得各级商务扶持(包括财政资助、补助、奖励、配套等);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且未被吊销证照的;

(四)生产经营中引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红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项目申报、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整理属地内商务领域企业的诚信、失信行为记录。

(二)信息告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申报审定。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时向市商务委上报,递交拟列入“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附件1)。市商务委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核并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经批准列入“红黑名单”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网站等平台对外公布。

第七条 “红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对因获得商务部门表彰而列入“红名单”的企业,荣誉年限到期后“红名单”自动失效。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二年,列管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销榜申请(附件2)和相关整改材料。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向市商务委书面申请销榜,由市商务委审核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及时在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各地应把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当地信用奖惩系统,落实惩戒措施。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通报相关单位依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联合相关单位随时追踪企业整改进度,接受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企业在管理期限内,取消各种评先选优、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四)建议相关单位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

(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间整改不力的,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或建议和通报相关单位从重处理。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专项资金,对经过查实的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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