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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7来源: null 字号:[ ]

商办贸函201672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91日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现就后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91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91日前已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二、根据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工作的要求,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登录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录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

  三、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新增本地区管理端用户(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订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做好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在使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010-65198436

商务部办公厅

 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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