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做大总量、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优化环境、培育税源,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树立工业经济第一经济、龙头经济理念,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振兴为主线,以提升市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通过扶优扶强,加快形成品牌和规模效应,推动工业经济资源利用集约化、空间布局集聚化、产业发展集群化,把我市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经济强市。
目标:通过努力,工业经济实现四年超千亿、五年翻一番、三高两倍增。五年内,规模以上企业工业销售产值平均增幅、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平均增幅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五年内工业销售产值、工业税收实现五年倍增。
二、扶持导向
1.力度不减,体现杠杆效应。在加大对企业扶持奖励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引导工业企业加大投入、提升质量,加快科学发展。
2.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效应。引导企业盘活存量、做大总量,把握好增长、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做大做强;引导企业注重绩效、加大税收贡献,突出“亩产论英雄”理念;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注重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不断提升竞争力;引导企业节约利用资源,鼓励零地技改、零地招商,进一步体现绿色发展能力。
3.整合资源,体现综合效应。发挥政策的系统性优势,实现政府的追求与企业的需求相结合,达到促进发展的共同目标。
4.动态管理,体现活力效应。强化扶持政策的落实、使用与考核,进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使政策效应发挥最大化。
三、扶持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在本市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4.无信用不良记录;
5.当年度无严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无重大刑事案件,无土地违规行为,完成节能减排年度考核目标,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发生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未发生因环保、劳资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违反环保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在本市注册、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
四、具体扶持措施
(一)着力培育小微企业,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省级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其租赁收入和占地在认定后三年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企业(或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入驻的,资助创业基地(孵化器)房租每月2元/平米。出租厂房面积2万平米以上、入驻企业(中心)10家以上的,获得国家、省、杭州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按上级扶持资金1 ∶ 1予以配套资助;入驻企业经基地(孵化器)培育达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基地(孵化器)创办者每家1万元、2万元。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科技企业,每家资助2万元,孵化期不超过三年,三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资助,用于再投入。
本条款两部分分别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2.模具加工集聚区、工业设计研发产业园享受小企业创业基地政策。在模具加工集聚区内落户发展的企业,其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资助,专项用于技术改造。
3.在年入库税收15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中,根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性投入、研发投入、品牌、利润和入库税收等指标,按2 ∶ 2 ∶ 2 ∶ 1 ∶ 1 ∶ 2的权重计算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家重点工业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
4.在兴办10年内且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中,根据企业上年度生产性投入、新产品产值率、专利数、利润率及产值增长等指标,按3 ∶ 2 ∶ 1 ∶ 2 ∶ 2的权重计算得分,从高到低,确定50家成长型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
5.根据企业当年度税收实际入库数,从高到低取前10名,授予“十大税收贡献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
对首次实现入库税收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8万元、20万元、30万元。
6.在年实现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根据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利润,按3 ∶ 4 ∶ 3的权重计算得分,从高到低,取前10名,授予“十大亩产效益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并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7.根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性投入、研发投入、品牌、利润率、入库税收等指标,在机械制造、生物科技、建材水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电子电器、金属加工、日用轻工、新材料、新能源等行业中,评选出10家企业,授予“十大行业龙头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
8.对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外贸企业500强的法人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
9.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组建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本市内三家以上企业资产重组的,资产过户按非交易性过户办理,各项地方性税费地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10.市政府评定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以市政府文件公布为准),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16%—30%(含)部分,给予25%的资助;增长30%以上部分,给予50%的资助。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分)成部分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增长16%—30%(含)部分,给予25%资助;增长30%以上部分,给予50%的资助。
11.鼓励自主创业,培育小微企业。落实好各种税费优惠政策和创业就业政策。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订)。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支持同一股东的厂变更为公司。转为企业、公司的次年,当年入库税收超上年部分,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上述条款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12.开展“来料加工十佳经纪人”评选活动,由市政府表彰并奖励经纪人1万元。从事来料加工业的经纪人,可按先行发展、逐步规范登记的方式开展加工和经营活动。从事纯手工来料加工的,其缴纳税款属地方财政部分,凭工商资质证、加工合同和完税证明,向市促进来料加工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和市财政局确认后,给予全额资助。
每年安排15万元,专项用于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居民家庭来料加工的扶持补助。
本条款由市妇联牵头实施。
13.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实施管理创新企业培育计划。获得浙江省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或省级卓越绩效管理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
本条款由市质监局牵头实施。
(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
14.保障工业用地,鼓励增加投资强度。按规划条件、产业导向和项目准入相关指标进行打分,保障好的工业项目优先落地。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下项目不单独供地。(具体办法另订)
15.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加层或扩建多层标准厂房,予以资助扶持。审批按简易程序办理,走绿色通道。(具体办法另订)
16.工业生产性投入项目。资助对象单个项目设备总投入在200万元及以上。
资助标准:一般项目按实际投入设备1%给予资助;低压电器、五金工具、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4%给予资助;零地技改项目,水产业、有机硅深加工、碳酸钙深加工、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项目,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实现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高税源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内的项目,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6%给予资助;购入国外(境外)先进设备、购置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入再资助2%;项目批准后一年内竣工投产的,按实际设备投入再资助1%。
单个项目资助一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增用地双控指标未达到项目准入要求的,享受搬迁政策的市内迁建、退城进园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条款资助政策,招商引资企业在政策优惠期内也不享受本条款资助政策。
(三)推进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17.对列入省、杭州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和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上述条款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18.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级行业检测平台,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的,分别资助15万元、8万元、5万元。
以企业为主体首次引进国家、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按企业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0%资助,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19.科技创新团队培育。首次认定为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帮助企业留住高级专业人才。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的,年入库税收市级留成部分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人才房政策上优先考虑。
20.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行业和区域创新平台的,分别按照新增投资总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为杭州市行业研发中心、试点研发中心、示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1.科技创新主体培育。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首次经评审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15%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金额为10万元。
22.专利及专利企业培育。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国外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
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3.科技项目和成果转化。对于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奖励8万元;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或列入省级新产品奖励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对实施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或“863”计划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给予20万元资助;省级、杭州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于当年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成长期企业10万元、初创期企业5万元资助;对于当年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减半资助。
24.产学研合作交流。每年安排50万元,组织开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对接洽谈活动,开展工业设计大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成立联合研究院,攻克关键技术,按合作协议和有效支付凭证,按5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条款由市科技局牵头实施。
25.对首次进入全国、全球行业排行前5名的工业企业,授予“行业领军企业”称号,并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人民币10万元。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26.对取得除强制认证以外的出口产品国际认证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的自营出口企业(服务外包企业、行业联合实体),给予认证费50%的资助,每项认证及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一年不超过10万元。
本内容由市商务局牵头实施。
对取得除强制性认证以外的国内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行业联合实体,给予认证费50%的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7.对首次获得国家、省、杭州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老字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10万元、5万元;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减半奖励;获得国家、省、杭州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取得全国、区域性名牌的证明商标、区域性名牌产品或集体商标的,奖励行业协会、商会或团体20万元。
28.对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本市每年评定建德市政府质量奖企业不超过5家,每家奖励15万元。
29.对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并成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且上一年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参与制订但非第一起草人的,减半资助。
(四)鼓励节能减排
30.鼓励企业尤其是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企业生产能耗精准化管理工作,实际总能耗降低6%以上、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可比价)能耗在1.0以下(水泥、冶金、化工在2.0以下)的,经验收达标,每家企业资助3万元,每降低1个百分点,增加资助2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实施企业生产能耗精准化管理的部门,按达到前述指标的企业家数,每家奖励2000元。
上述条款由市质监局牵头实施。
31.通过杭州市及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和电平衡测试的单位,每家奖励2万元;获得浙江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称号的,或通过省绿色企业审核验收的,奖励4万元;列入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8万元。
(五)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
32.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杭州市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或智慧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33.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每年安排100万元,与国内外电子商务优秀运营企业合作,向全球推介产业和企业。
上述条款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34.鼓励企业在市外(境内)设立办事机构、贸易公司、专卖(营)店、品牌连锁店,按租用面积300元/平米的标准资助,单个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经我市批准在境外、国外设立或收购贸易公司、专卖(营)店、品牌连锁店和研发机构的企业,取得境外执照,按租金50%予以资助,单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设立办事机构,单个最高奖励3万元人民币;设立资源开发和生产性企业及境外收购企业的,取得境外执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资助。
35.参加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组织的在国内举办的重大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华交会、浙洽会、义博会等),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自行参加的给予展位费30%的资助,最高每个展位费资助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6.参加市商务局组织或认定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的自营出口企业,给予展位费70%的资助,最高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资助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自行参加的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最高每个展位费资助不超过2万元;省、杭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展位费全额资助;对市商务局重点组织参加的境外展会,在展位费资助的基础上,对参展人员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限1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37.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自营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险实际保费支出额给予50%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30万元。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企业,由市商务局统一安排联合投保,保费由市财政统一支出。
38.支持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和专利。企业当年内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按注册费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5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按注册费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当年在境外获得专利注册证书的,按注册费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资助不超过30万元。
39.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自营出口,提高附加值。每年按自营出口额、入库税收、利润率、境外注册商标出口额和专利境外注册1 ∶ 2 ∶ 3 ∶ 3 ∶ 1的权重计分,从高到低选出10家自营出口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授予“外贸出口十佳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
40.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外贸企业,应诉费用5万以下的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1.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入库企业(进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企业库),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42.鼓励建德在副省级以上城市、地级以上经济强市、省会城市或境外大城市的企业组织成立建德商会,发挥联络、交流、招商引资的作用,每成立1家,一次性安排10-20万元筹建经费资助。
上述条款由市商务局牵头实施。
(六)营造环境,加强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43.营造良好的生产性服务业环境。对新创办的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电子商务、工业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管理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股权债权评估、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产业项目咨询、包装、环评、安评、能评等中介服务机构或市外此类服务中介来建新创办并注册在建德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机构、年度中介服务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中介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当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本条款由市经信局牵头实施。
44.营造舆论环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与杭州市级以上媒体合作,加强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形象宣传,加强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企业家勇于拼搏、创业创新的典型宣传。评选年度工业十件大事。
45.营造学习环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学习培训、讲座、咨询、论坛和创业扶持。组织企业外出学习考察;支持企业负责人和公司高管参加EMBA培训,经市经信局备案,在学业完成后予以2万元/人奖励。举办规模企业中层短期培训班;邀请专家、行业权威人士举办专题讲座、培训和论坛。
46.营造服务环境。邀请专家、教授、学者开展各项服务活动。成立工业经济咨询委员会,指导我市工业经济明确发展战略定位和方向、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开展银企对接、产品推介、工贸对接等服务企业活动;指导企业开展形象策划、编制规划、品牌运作、管理咨询等活动;支持海关在建德开展定点咨询服务。
47.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环境。成立建德市创业帮困扶持基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规模企业主因经营不善或市场原因,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基本生活补助。
上述条款由市府办牵头,市经信局、商务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1.市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发展的奖励、资助。
2.财政扶持资金的筹集和资金总规模控制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以所交税收作为扶持依据的政策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再按市、乡(镇)两级财政收入体制,由两级各自承担。
3.企业遇同一项目、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同一等级且同时符合上述相关资助政策条款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条款,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已享受农业方面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4.享受政策资助的累加最高额以当年企业对本市财政的地方贡献为限(投产起三年内的初创期企业、科技型企业及特殊项目不受本条款限制)。
5.各牵头实施部门要严格把关,申报前要组织评审,受理后要严格审核,兑现后要跟踪监督,保证政策绩效。实施情况由市审计局牵头,财政、经信、商务等部门参加,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建议。
6.为调动部门、乡镇(街道)积极性,设立两个奖项:一是经济发展专项奖(附件1);二是工业生产性投入和招商引资投入奖(附件2)。
六、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市委办[2004]5号;建政函[2008]129号;建政[2009]1号、2号;建政函[2009]51号、52号、53号、54号、58号;建政函[2010]65号、111号、119号;建政办函[2010]119号;市委办发[2011]112号;建政办函[2011]55号等文件停止执行。
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意见,由牵头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