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快我市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深入实施“服务业兴市”战略,增加服务业在我市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涵养财源,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以促进建德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建德实际,现就本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列入本意见资助、奖励的服务业企业范围必须是:
1.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2.在本市国、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当年无严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发生故意违反环保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环境污染事件。
二、具体扶持措施
(一)加大服务业招商力度
1.鼓励社会各界引进建德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新办服务业企业,对引进外来投资者来建德新办服务业的引荐人员,按所引进投资者在建德新办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所缴税收(仅限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前二年按应奖励数额兑现60%,第三年一次性兑现完毕。
2.对外来投资者在建德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资助:
对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连续三年(连续十二个月为一个年度),每年缴纳税收(仅限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下同)所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上述税收地方可用财力部分60%的资助。
所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给予地方可用财力部分65%的资助;
所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给予地方可用财力部分70%的资助;
所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地方可用财力部分75%的资助;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
3.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向国家、省、杭州市争取扶持资金。对具备一定规模、财务核算健全的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向上争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物流业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等。并按相关文件进行配套。
4.现有服务业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且环比增长10%以上的,其环比增长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65%资助给企业。
5.对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鼓励发展引进总部经济
6.对从市外引进、在建德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即: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0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6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65%给予奖励。
7.总部企业增资5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1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意见第6、7条同时享受的,其累计资助比例不超过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可用财力的75%。
8.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所购办公用房价格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
总部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对本意见出台前已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和本市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同时享受本意见第6、7、8条一条以上的,其累计资助比例不超过所缴纳税收地方可用财力的75%。
9.本地总部企业,对来源于其建德市外所属子(分)公司的技术服务、统购统销、物流等收入所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及来源于建德市外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可用财力,环比增收部分40%用于奖励本地总部企业。
10.总部企业范围
所谓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
企业在建德设立总部符合以下条件:
⑴从市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登记在建德市;
⑵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建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本意见出台前已入驻建德及建德本地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本地总部企业,享受本地总部企业政策。
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和申报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鼓励乡镇(街道)积极引进服务业企业,促进本区域服务业的发展
11.市财政按新引进的建德市外投资者新办服务业企业三年内所缴税收地方可用财力的10%给予乡镇(街道)专项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在其它乡镇(街道)的,对项目引进乡镇(街道)、部门和项目落地乡镇(街道)各5%给予专项奖励。
12.对各乡镇街道每年的服务业税收总额与税收增长幅度指标进行考核,按服务业税收总额与服务业税收增长幅度各占50%的权重计分,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相关考核办法。
(五)鼓励发展物流业
13、对物流企业的财政资助、奖励按《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政函[2011]115号)文件执行,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员按本意见第1条规定执行。
三、政策兑现
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资助奖励,一年兑现一次,由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资助、奖励金额,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财政资助资金按财政体制收入划分由市、乡镇(街道)财政各自承担。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对服务业资助奖励的程序性规定。
四、其它事项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局(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