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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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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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审计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之规定,建德市审计局是建德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在市长和杭州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建德市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草案;研究制订本市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提出审计实施意见和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5、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杭州审计局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建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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