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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造新安江财富小镇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19 来源: 市旅游商务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为推动本市金融服务业发展,吸引以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各类投资基金及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为投资机构)在本市集聚,优化本市产业结构和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新安江财富小镇)内依法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投资机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资本中介、第三方理财和专业提供投资咨询等其他类型金融服务机构,可经市金融办、财政局认定,有条件地适用本意见的相关条款。


本意见生效前已入驻本市的投资机构,经市金融办、财政局审定后,符合条件的也可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的投资机构,凡申请享受本意见政策的,须与本市(新安江财富小镇)签订《入驻并政策扶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新安江财富小镇)依法注册并申请纳入本意见适用范围的投资机构和其他类型金融服务机构,须遵循将本市作为投资项目主要落户地、机构在本市依法纳税两个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各类投资基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2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类投资基金管理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

三、扶持政策

1.对在本市落户的各类依法设立的投资机构,本市提供企业注册登记 “一站式服务”。

2.投资机构在本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3.投资机构在本市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有条件享受本市的全额购房补助,即自投资机构在本市(新安江财富小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内可逐年以地方贡献折算购房补助,五年内折算缴足购房款的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4.投资机构在本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设立之日起按每天不超过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基金规模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助3年;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补助5年;3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补助5年;基金规模超过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5年。同时设立两家或以上投资机构的,补助面积、年限和标准可采取“个案议定”的方式。

5.投资机构自形成地方贡献之日起五年内,按形成的地方贡献最高可给予全额奖励;自第六年起的三年内,按形成的地方贡献最高还可给予70%奖励。

6.对年地方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的金融人才,可安排2个补助名额,按其个人形成的地方贡献,五年内给予100%生活补助。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地方贡献,可相应增加1个补助名额,补助名额最高为10个。

7.对创投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抵扣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8.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各级政府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

四、鼓励合作和引进投资奖励

1.鼓励与建德市政府及其部门合作,举办与投资基金相关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峰会,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2.对引进投资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引入基金投资机构,以投资机构实现税收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为计算依据(不包括投资机构注册时形成的印花税等税费),给予实现税收千分之二的引进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投资机构实现税收的第二年兑现。

五、新安江财富小镇建设

以“PPP投资模式”为首选,鼓励外来及本地有资本实力的投资机构参与投资,配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本市级以上对新安江财富小镇建设的专项政策,一并用于配套扶持。

六、附则

1.本意见所指地方贡献,指转化为本市级的财政收益。

2.常驻本市(新安江财富小镇)的金融人才,按本市现行人才管理政策给予奖励(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3.本意见扶持政策由新安江财富小镇统一办理申报手续,经市金融办审核,财政局负责确认按年兑现。

4.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投资机构,应在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政策之年起十年内不得搬离本市(新安江财富小镇),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搬离的,其已享受的扶持应全额退还。享受购房和租赁补助的房产,未经签约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租。

5.本意见如与国家、省、杭州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杭州市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6.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五年,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签订《入驻并政策扶持协议》。原《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建政函〔2011〕46号)、《关于打造之江湾财富小镇的若干意见》(建政办函〔2015〕175号)同时废止。

7.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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