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众创空间发展和孵化器
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与培育,营造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1.众创空间。列入本意见财政奖励的众创空间为注册在本市且经本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或认定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的平台;
2.孵化器。列入本意见财政奖励的孵化器、入孵企业和服务平台等必须符合《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的相关要求。
二、扶持政策
(一)众创空间发展及创客企业培育。
1.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对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室多照”,同一房间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同时为新注册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免除创客企业的工商注册费用。
2.鼓励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厂房)经营众创空间。利用国有闲置(包括租赁)办公用房(厂房)经营众创空间的企业,房屋装修、宽带接入由政府负责,免首年租金,经营众创空间业绩优良的(当年引进5家以上创客团队),免次年租金,并对当年的水电、宽带费用给予80%的财政奖励;利用本市非国有闲置办公用房(厂房)经营众创空间,宽带接入费用由政府出资50%,首年租金给予50%的财政奖励(不超过500平方米),经营众创空间业绩优良的(当年引进5家以上创客团队),次年租金给予50%的财政奖励。
3.鼓励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认定为杭州市级众创空间的,自认定起三年内,每年给予水电、宽带费用和房租50%的补贴,年度房租补贴最高50万元。
4.鼓励培育创客企业。众创空间培育的创客在我市新注册企业且运营满一年的,经评审后给予众创空间每家2万元的财政奖励。
5.鼓励创业创新服务。对众创空间面向全市实施的创客服务计划、创业沙龙、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给予服务经费50%的奖励,主要用于场租、专家费、差旅等费用支出,单个众创空间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孵化器建设及入孵企业培育
1.鼓励孵化器发展。对新认定为本市、杭州市、省、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分两年支付,每年各奖励50%。
2.鼓励培育和招引企业。孵化器每新增入孵企业1家,给予孵化器2万元的财政奖励。每年年底经考核为优秀的孵化器给予5万元的财政奖励。
3.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给予所在孵化器10万元、5万元的财政奖励。
4.鼓励企业入孵。入孵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财政奖励政策,第一年按0.5元/平方米*天,第二、第三年按0.3元/平方米*天给予奖励(入孵企业以100平方米为限,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具体由各级孵化器按年度提供入孵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实行事后奖励。入孵企业已享受孵化器免租金的则按以上标准奖励给孵化器,入孵企业已享受孵化器比上述奖励更优惠政策的,按实际支付租金奖励给入孵企业,差额部分奖励给孵化器。
5.鼓励入孵企业实施创新、创业项目。设立入孵企业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入孵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专家对入孵企业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可行性、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等综合评价,选取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项目,按A、B、C类分类,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奖励,项目立项后,拨付50%的种子资金,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再拨付50%的种子资金。
6.鼓励高层次人才入驻孵化器。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 省“千人计划”及“151”、杭州市“521”及“131”、本市“282”等人才在孵化器入孵创办小微企业,且企业正常运营满1年并被认定为杭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奖励。博士或海外硕士以上留学人员带资金、带项目到孵化器入孵创办小微企业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房租三年全免(免租面积以300平方米为限)。
7.入孵企业贷款奖励。年度经考核为优秀入孵企业的,可享受按照不超过银行实际贷款额基准利率50%的财政奖励,每家企业可享受最高贴息金额为10万元,考核评审每年一次,可以连评连奖。
(三)公共服务引导
1.鼓励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设立并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且运行满一年以上的公共创新平台(包括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服务企业),研发、检测等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中介服务建设。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内新创办的经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评估、知识产权托管、第三方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年度中介服务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中介服务收入的10%给予财政奖励,当年度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鼓励创业导师模式。由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选择并推荐,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考核评估后,担任众创空间或本市级以上孵化器创业导师的,给予每位创业导师每年2万元的财政奖励。
(四)科技金融支持
1.建立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专项风险池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建德市政府出资200万元与担保公司、银行按照4:4:2的比例,共建500万元的建德市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专项风险池资金,向银行争取定向信贷3000-5000万元,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2.鼓励创投机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和创业投资类基金。符合我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我市产业基金积极与创投机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运营机构开展合作设立子基金,投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项目(企业)。众创空间内创客项目(企业)和孵化企业获得天使轮和A轮融资或被本市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收购,且融资成功后企业仍注册在我市,按照融资额的2%对其所在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前两轮融资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 鼓励创客企业和孵化企业公开上市和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在国内或境外公开上市的创客企业和在孵或毕业后5年内的企业,每公开上市一家对其所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奖励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创客企业和在孵或毕业后3年内的企业,每成功挂牌一家对其所在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奖励30万元。
三、附则
1.本意见自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按照《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认定的入孵企业、新认定的和考核合格的(运营满一年)本市级以上孵化器,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政策。
3.本意见中同一项目同一奖励类型本办法已作奖励的,可实行就高原则。
4.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政策,不受奖励对象对本市财政贡献的限制。
附件: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政办函 〔2013〕12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入孵企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
(一)孵化器的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企业投融资问题。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入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本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注册地点和税务关系在建德市区域内,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5%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入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入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创办孵化器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6.在孵化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入孵企业达10家以上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的企业入孵数达5家以上。众创空间创办孵化器的,企业入孵数达5家以上。
(三)本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凡要求认定“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济实体,将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予以认定。
申请认定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孵化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和发展情况;
4.证明材料:包括孵化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场地面积证明,管理人员学历及专业培训证明;在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孵化协议,知识产权证明;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服务情况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二、入孵企业
(一)入孵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市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2.原则上为设立期未超过24个月的初创企业,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无形资产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产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二)入孵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申请入孵的企业,向所在孵化器提交入孵申请、可行性报告、相关符合入孵条件的证明材料等,由各孵化器和其所在的乡镇街道组织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2.符合入孵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孵化器与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协议,协助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入孵企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孵化器也接受场外企业入孵,按场内入孵企业管理。
3.对有以下情况的企业,经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请并获同意,孵化器有权终止孵化合同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迁离,原在孵化器享受的各项财政奖励应全额收回: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
(2)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4)孵化期满未向所在孵化器提出延期搬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孵化器,影响新一批入孵企业入孵进度的;
(5)违反本办法及不履行孵化协议的。
履行孵化合同,但孵化毕业或期满后三年内税务关系等迁离建德市的,原在孵化器享受的财政奖励应全额收回。
4.入孵企业如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软件企业或被兼并、收购、上市的,应确定为孵化毕业企业。孵化毕业企业和培育期满未能毕业的企业不再享受入孵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原则上应搬离孵化器。
5.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企业不再纳入在孵企业统计范围。
三 孵化器和入孵企业的管理
(一)孵化器的考核管理
1.市科技局是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的主管机构和推荐上报杭州市级以上孵化器的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统一进行规划管理和指导。
2.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财政奖励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孵化器将年度考核材料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根据申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实地考察形成考核成绩。
4.孵化器考核要求:
(1)考核内容包括科技创业企业预孵化情况,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孵化绩效和政府下达指标完成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2)孵化器通过提供各种有效服务,不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的高新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人才。入孵企业孵化期满后的毕业数占同年批次入孵企业总数的10%以上。
(3)对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入孵企业的面积不足总面积2/3的,或入孵企业不足10家的,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的企业入孵不足5家的,或众创空间创办孵化器入孵不足5家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能达到要求,取消孵化器资格。
(4)对建立“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接力式孵化与培育体系的,年度考核给予优先排序。建立“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定期举办创业导师活动,创业导师行动取得具体成效的,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在同等考核结论下,给予优先排序。
(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二)入孵企业的考核管理
1.各孵化器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制定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冲突。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各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考核评审,各孵化器排名前5位的为优秀入孵企业。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孵化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填报说明
4.建德市xx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申报表
附件1
建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孵化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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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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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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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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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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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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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 化 器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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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 2. 专业; 3. 大学科技园;4. 留学生创业园;
5. 大学生创业园 6. 农业孵化器; 7. 文化创意园 8.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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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总投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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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点和税务关系是否在建德市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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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总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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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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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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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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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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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孵化企业服务与投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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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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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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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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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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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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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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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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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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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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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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