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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吸引浙商来建创业的意见 建政函〔2012〕107号
 发布日期:2016-03-03 来源: null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我市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战略的实施,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必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浙商来建创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引进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适用范围

建德市外投资者在建德市注册登记,进行税务登记,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市项目准入时承诺的亩均投入、亩均税收和容积率等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农业、三产服务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等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内资企业扶持的标准

1)农业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

2)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

3)三产服务业企业

第一,对外来投资者在建德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资助:

对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连续三年(连续十二个月为一个年度),每年缴纳税收(仅限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下同)所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上述税收地方可用财力部分60%的资助。

所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给予地方可用财力部分65%的资助;

所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给予地方可用财力部分70%的资助;

所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地方可用财力部分75%的资助。

第二,对从市外引进、在建德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即: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0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6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65%给予奖励。

第三,总部企业增资5000万元(含)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1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三条同时享受的,其累计资助比例不超过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可用财力的75%

第四,对新引进建德市外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所购办公用房价格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

总部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第五,外来投资者在建德新设立物流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资助:

A.对外来投资者在建德新设立物流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5年内给予实际所缴税收(仅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可用部分60%的奖励。

B.鼓励市外生产、生活资料、商贸流通区域销售代理等企业入驻建德。对新入驻建德的市外生产、生活资料、商贸流通区域销售代理等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5年内给予实际所缴税收(仅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可用部分80%的奖励。

C.对上述在建德新设立的企业(物流、生产、生活资料、商贸流通区域销售代理企业等),当年(12个月)税收总额(仅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本地大型骨干物流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的财政优惠政策。

同时享受第二、三、四、五条一条以上的,其累计资助比例不超过所缴纳税收地方可用财力的75%

4)科技项目

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我市,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我市实施,或市外国家级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运行一年以上且设备投入达300万元(含)以上的,除享受第一类优惠外,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资助再延长一年。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并经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以该企业(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资助,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资助。

2.外商投资企业扶持标准

1)实际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在按投资额对照享受上述政策年限的基础上,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相应再延长1年。

2)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可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可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股权、债权等出资。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入,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3)鼓励外方增资扩股。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品牌、管理水平的合资企业的外方进一步加大资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励合资企业的外方通过注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增资扩股,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加快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

4)鼓励实行兼并收购。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市民营企业股权,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重新评估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3.以上企业投资强度在享受政策年限内达到规定指标比例150%以上的,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专项资助相应增加1年。

4我市企业吸引市外企业或个人实施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市的,可按外来股权比例享受以下政策:
    1)新注册登记后,三年内,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环比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部分,其本市留用部分的10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第四、五年,以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其本市留用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

2企业兼并重组后,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以及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扶持

3)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工业方面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被兼并重组后实行产业转型的,可享受我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被兼并重组后符合企业上市条件的,参照我市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给予扶持。

5.引进属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税收贡献大或是其他符合本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个案议定。

(三)扶持资金安排

符合本意见规定且亩均税收达到引进企业在受让土地时所承诺的指标的,市级招商引资企业专项资助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由市财政统一兑现,乡镇(街道)承担部分在年终市乡体制结算中扣回;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的专项资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和兑现;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招商企业的专项资助资金由开发区兑现给企业。

二、鼓励全民招商,加大奖励力度

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部门对引进外来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1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有功单位或人员,包括在全国的建德商会(不含专业招商人员),按所引进企业前三年所缴税收(仅限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前二年按应奖励数额兑现60%,第三年一次性兑现完毕,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央企、民企)的引荐奖励,单个项目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所有需申报招商引资引荐奖的,在项目初期或得到信息时,需第一时间向市商务局申报信息及项目情况并由该局登记。凡项目按合同或章程分期出资投入的,按实际到位情况分期兑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开发区、乡镇(街道)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兑奖乡镇(街道)和开发区代扣。对重大项目引荐奖励由市政府个案议定。

三、积极搭建平台,主动开展招商

(一)包装项目,制作专题片。

(二)引进来、走出去主办或参加招商会、民企推介会、投资洽谈会等,开展全球浙商进建德活动。

(三)开展委托招商,同步推进委托带项目招商和委托引进项目招商,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报酬在第二条引荐奖励的基础上再加1%奖励。

(四)鼓励乡镇介绍招商项目到其他乡镇异地发展,经市招商引资和吸引浙商创业领导小组确认后,介绍乡镇和落户乡镇在产值、投入、税收方面原则上按37分割(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五)与省级以上媒体合作开展投资环境宣传。

(六)开展招商干部培训。

四、优化企业创业环境,降低创业发展成本

(一)大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充分竞争;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促进健康发展。

(二)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除上级明确收费之外,禁止本市部门自行收费。

(三)企业主凭在本市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子女入托、入学,不加收附加费用。

(四)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干扰,减少对企业的评比,减轻企业负担,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事关民生安全的重大问题,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以立足帮扶、综合施策、讲求实效为主;对屡教不改的,按法定程序处罚。

(五)对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政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五、健全协调服务机制,及时解决问题。

分别设立市服务招商引资和吸引浙商创业领导小组,建立市领导联系招商引资项目制度,建立健全项目问题收集、协调解决评价考核、督查上报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在要素供给、市场秩序、公正执法、产权保护、治安环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六、转变机关作风,强化职能服务

(一)加强学习,增强“服务至上”理念,增强尊商、亲商、重商、安商、兴商的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制度和作风、效能建设等各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外监督机制;

(三)强化对机关作风和效能的督查考核,切实提升工作效能,形成“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环境;

(四)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建政函[2010]121号文件停止执行。已引进的企业,如符合本意见优惠条件的,自2012年起,其未享受的优惠政策期限,按本意见执行;如不符合本意见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八、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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