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xml:namespace>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工程,积极参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市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和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生产服务型企业和其他各类经营主体;由全国知名第三方平台及浙江省和杭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指定或推荐的运营服务商。
二、鼓励发展政策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支持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以下工作:
(一)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1.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鼓励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亚马逊、1号店、京东商城、中国网库、苏宁易购、同程旅游网、途牛旅游网、邮乐网、丰收购等)新建建德特色馆等地方馆,专营本地特色产品。地方馆上线运营后,给予运营商一次性建设费用奖励。奖励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阿里巴巴、亚马逊、1号店、京东商城、中国网库等平台,达到上线企业家数20家、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商50-70万元的奖励;第二类为苏宁易购、同程旅游网、途牛旅游网等平台,达到上线企业家数15家、线上销售额7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商30-50万元的奖励;第三类为邮乐网、丰收购等平台,达到上线企业家数15家、线上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商15-30万元的奖励。为引进的外地运营商提供三年免租金的办公、仓储场地。
2.支持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企业新建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线上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软硬件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后续三年内,企业用于平台提升、更新的软硬件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行业类或专业市场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行业类或专业市场新建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软硬件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后续三年内,举办方用于平台提升、更新的软硬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4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发展
4.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储配送平台),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且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的,每年对运营主体给予10-15万元的奖励。对其实际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含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房租奖励,第一年奖励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此后两年奖励标准为2.5元/月·平方米,每家企业可享受的房租奖励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新获得国家、省和杭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或挂牌的国家、省和杭州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在享受上级政策奖励的同时,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
5.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新建的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使用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6.鼓励企业(行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网上商城,且单个网上商城建德产品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非工业产品标准减半)、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15万元以上(非工业产品标准减半)的,按其设立、宣传推广等年度投入经费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8万元/年。独立电子商务交易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网上商城,且网上销售建德产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非工业产品标准减半)、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10万元以上(非工业产品标准减半)的,按其设立、宣传推广等年度投入经费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
7.支持企业电子商务做强做大。对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通过线上销售年纳税额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通过线上销售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40%给予奖励。对被评为省、杭州市级电子商务重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8.鼓励小微网商发展。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手机端、微信、微网电子商务企业),网上销售建德产品年销售额20—5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网上销售建德产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个人开设网店(微店)销售建德产品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9.加强小微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初创型电子商务企业、个体网商以及转型发展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的20%。贷款额度一般为5—10万元,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商务局,下同)与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奖励资金,在申请企业、个人还款后给予贷款贴息奖励,贴息标准按照贷款总额分段确定,单户“电商贷”贷款总额5万元(含)以内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贷款总额5—10万元(含)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40%进行贴息,贷款总额10—30万元(含)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对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10.鼓励本地农产品上行。每年安排农产品上行专项资金用于对本地农产品上行的引进流量、包装物流奖励以及宣传和活动推广。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农产品的运营商,参与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电子商务活动时,采取竞争分配的方式,择优按其活动费用的30%、50%、70%给予奖励。
网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按其销售额每5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或个人年度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大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
11.鼓励外贸企业应用第三方国际网络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当年新上线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按其在每个平台综合服务费支出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在单个平台综合服务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独立建设的跨境电子商务网站,年度宣传经费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总额的20%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传统外贸企业委托第三方托管企业代运营跨境电子商务,并实现纳入海关统计的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总额2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基本托管服务费用支出总额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外贸出口。积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上规模,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努力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增量。由市旅游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牵头,根据杭州市《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杭政函〔2015〕102号),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建设。经市旅游商务部门审批和认定的企业自用海外仓,面积在300平米以上,且实现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验收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为我市5家以上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一站式仓储物流服务的公共海外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企业实现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验收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以上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被认定为省、杭州市级公共海外仓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14.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成本。对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纳入海关统计年出口总额20万美元以上的,以整柜或拼柜方式出口的,每单给予100元奖励;使用UPS、DHL、FEDEX、国际EMS、邮政小包等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并纳入海关统计出口的,按其物流费用支出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5.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公共展示展销中心和提供仓储配套服务。对企业和机构设立的集营销接单、品牌推广、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功能于一体,服务我市企业的综合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公共展示展销中心或平台,入驻企业20家以上或展示展销中心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该中心或平台当年发生的营业办公场所场租费、装修费、商务网站建设费及广告宣传费等支出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实际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再给予3元/平方米的房租奖励,每家企业享受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6.夯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基础。支持引进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我市传统外贸企业提供代运营的优惠服务,代运营服务企业5家以上,并实现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每出口2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运营费用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突出我市产业特点,开辟专业平台实施代运营服务企业5家以上的,每出口1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运营费用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新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30%以上的,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1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对本地培训学校、中介机构培育和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并与我市外贸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一年以上,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引进人才的个人申报纳税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招聘外国公民签订合同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一年以上,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引进人才的个人申报纳税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政策,每家企业纳入计奖的人数不超过3人。
(五)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建设
18.设立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的电子商务培训资金,用于奖励下列电子商务培训内容:电子商务普及培训、电子商务管理培训、电子商务营销策划专才培训、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等。电子商务培训方案(含经费预算)须提前申报,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备案,年终审核通过后进行奖励。
开展电子商务普及培训。加大对各村(社区)、企业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力度,在全市各村(社区)劳动力转移就业、企业技能培训和实用人才培训中,每年安排电子商务普及培训2天以上、按500元/人以内的标准对组织方进行奖励。
开展电子商务管理培训。组织对机关干部、村两委班子、企事业负责人进行电子商务意识理念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培训。培训经费在电子商务培训资金中列支。
开展电子商务营销策划专业人才培训。组织与淘宝大学等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参加针对美工、运营等方面的短训班,按其参加培训费用的50%给予参训者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元。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普及和实务培训。支持引进专业培训机构或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在我市广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普及和实务培训,培训采取大会、专业集训和互团激励三种方式。企业负责人参加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培训班,并当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出口实绩的,按其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人次。同时,在电子商务培训专项资金中安排10万元用于互团激励制办法中对带团人员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每年进行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从业标兵奖励,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
(六)营造全市电子商务氛围
19.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全市电子商务建设工作推进会议机制,安排30万元专项宣传经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有效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广泛宣传电子商务示范典型企业、单位和个人,提升示范效益,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不断扩大我市电子商务的影响力。
20.设立电子商务活动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45万元的电子商务活动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统计平台搭建维护以及对电子商务促进会(协会)、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奖励。
对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相关电子商务交流对接、省和杭州市电博会、论坛峰会、展销展示、调查研究、竞赛夺标、考察招商等活动,经费可在电子商务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级电子商务促进会和市级电子商务相关协会正常运行,并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通过后,每年给予5-1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全市电子商务统计平台建设经费及其每年的维护费用在电子商务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经验收合格的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在享受上级政策奖励的同时,视其运营绩效,按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其获得上级政策资金总额50%以内的配套奖励。
三、其他
21.奖励对象须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和备案,并认真及时完成市电子商务统计平台报送和电子商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22.奖励政策的申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由奖励对象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初审后,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至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考核后下发。
23.对重大电子商务应用项目建设、引进电子商务服务机构,以及对本地产业提升有突出贡献的电子商务平台(含经政府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前期服务、政策优惠、项目建设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24.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行3年。所有政府资金奖励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如有竞合条款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5 年11月30日 ?xml:namespace>